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 (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