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一号发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2005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七号发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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