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在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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