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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