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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