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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