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尚未作出; (二)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尚未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已经达成协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尚未作出; (二)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尚未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已经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