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通报世界贸易组织: (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口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三)进口方; (四)强制许可的期限; (五)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网址。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通报世界贸易组织: (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口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三)进口方; (四)强制许可的期限; (五)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