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在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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