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