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除另有指定的外,专利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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