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第十五条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