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四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四)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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