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