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10日原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