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八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主管司(室)认为需要延长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个月前报送局务会议审议。延长规章的施行期限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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