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第二十八条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主管司(室)认为需要延长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个月前报送局务会议审议。延长规章的施行期限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告。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