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法规司审查,报局务会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法规司审查,报局务会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