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法规司审查,报局务会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