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 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 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