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因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 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正的; (三)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规章中予以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规章修改,应当遵循本规定有关规章起草和审议的程序规定。 规章的某一项规定适用其他规章规定的,其他规章修正后,适用修正后的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