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对局务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务会审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局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对局务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务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