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对局务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务会审定。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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