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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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