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简单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认为必要的,也可由局长或者有关副局长传阅审批。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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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