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审查后,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报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按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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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