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第十八条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审查后,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报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按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