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 (二)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四)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 (二)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四)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