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 (二)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四)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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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