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第十六条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