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