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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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