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室主管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附有关情况的说明。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