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室主管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附有关情况的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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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