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水电站大坝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注册登记; (二)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或擅自抬高汛限水位和正常蓄水位; (三)大坝存在防洪能力不满足相应设防标准,大坝整体稳定性,坝体贯穿性裂缝,坝体、坝基、坝肩渗漏或者渗透稳定性不满足相应设计规范,泄洪消能建筑物损坏或淤堵,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枢纽区地质灾害等问题,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 (四)泄洪工作闸门操作电源不能正常工作且无可靠应急电源。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