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七条
水电站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或防洪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 (二)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设置防水淹厂房报警系统; (三)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控制机组停机、关闭事故闸门和压力钢管主阀门; (四)厂房渗漏、检修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五)工程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规定,经评估可能导致崩塌滑坡等严重后果;输水发电建筑物及其他工程建筑物、金属结构设备、机电设备等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经评估可能导致结构破坏、设备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