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六条
单套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部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拟启动的汽轮机调节部套(含主、调节汽阀)卡涩,或进入同一汽缸串联布置的主、调节汽阀严密性均不合格,或超速保护试验未按规定执行或结果不合格; (二)未制定处置汽轮机组转速飞升的应急措施,或制定了应急措施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临近控制室、主要通道、日常作业场所的高温高压汽水系统在调试、运行中泄漏时进行带压堵漏或未采取有效隔离或未采取停运措施; (四)发电机组轴系支撑和旋转部件金属材质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开展金属检验; (五)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硫吸收塔、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