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电力企业承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重大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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