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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