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所称水电站是指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内水电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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