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所称水电站是指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内水电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