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未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