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或者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