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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