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