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领域重大隐患的判定、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