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领域重大隐患的判定、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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