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