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