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