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