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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