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治理完成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后,应组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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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