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治理完成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后,应组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电力企业治理完成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后,应组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