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涉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涉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