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将该工程或项目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将该工程或项目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