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将该工程或项目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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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