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场进行必要的隔离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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