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计划等(详见附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