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以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重大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重大隐患的治理流程; (四)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五)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 (六)重大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以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重大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重大隐患的治理流程; (四)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五)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 (六)重大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