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四条

除第五条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电力安全隐患,可判定为重大隐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