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关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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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