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覆盖一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和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并网厂站电力监控系统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生产控制区与管理信息区、安全接入区之间的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二)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广域网之间的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 (三)生产控制区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非法连通(包括跨区直联、连接互联网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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